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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泗水拆迁户再次告赢县政府

2012-12-03 16:12:50 来源:


因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泗水拆迁户再次告赢县政府

   近日,山东省泗水县4拆迁户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与泗水县政府进行一场行政诉讼,2012年9月该案落下帷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故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 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这意味着,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4位拆迁户告赢了县政府,泗水拆迁首次因补偿标准问题,被判决撤销拆迁决定。
  拆迁户为何会跟县政府打官司,原因在于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行政行为将包含13户农民在内的泗水县考棚街、西关社区约900户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征收范围还包含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范围超越县政府审批权限(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因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但是泗水县的征收决定没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片区内17位拆迁户选择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道路,17位拆迁户首先向济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13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4户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考》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虽然农民告赢了县政府,但是市政府认为泗水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并予以维持,这意味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然面临着征收,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国有土地上的4名拆迁户认为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只好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历了长期的诉讼,拆迁户的汗水和努力获得了回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协调,但是很遗憾协调没有成功,2012年9月中级人民法判决撤销县政府征收决定,这也是泗水人民首次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告赢县政府。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直以来是政府和拆迁户最大的争议焦点,泗水县以往多次组织实施拆迁,其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没有参照房地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但因以前因按照旧拆迁法拆迁审批文件---泗水县住建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理权限属于泗水县人民法院,拆迁户难以获得胜诉;新拆迁法出台后,县政府征收决定审批权限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拆迁户有了告赢政府违法行为的机会这种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被判决违法,本案对泗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产生指导性意义。
   
   
   


附件:《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012)济行初字第1 2号

   原告孔xx,(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 9 8 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 9 8 4年3月1 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 0 1 2
年6月1 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 0 1 2年7月1 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 011]  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 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 0 1 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 1日结束征求意
见,2 0 1 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 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实施房星征收的决定》;2、济政复决字[2011]62 - 65号《济
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2)陈国营与泗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买
卖协议书,(3)关于卫校内路东地皮处理协议书,(4)陈国营的证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权属的说明,(6)泗国用(2000)
字第08 3100000202 - 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范围内;4、原卫生进修学校片区内居民的证明,证明
原告在卫校内具有房产;  5、济政复决字[2011] 29号《济宁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
土地;  6、泗水县气象局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而下雪的日期是2 0 1 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下雪后即3月3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若是2 0 1 1年2月2 0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积雪,以此证明被告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
足30天:7、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 0 1 1年2月2 0日泗水
县人民政府发布并张贴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确定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
 期限已超过3 0天,符合有关规定。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
房地产的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对该片区房屋的
征收是对旧城区的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四、县政府于2 0 1 1
年6月2 2日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 011]  15号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了重新申明,明
确了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该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体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林
业局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薄、照
片。证明就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了论证。证
据1-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该片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公示。证据1-3、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涉及单位及居
民发放明白纸、征求意见书会议、签到薄和现场照片。证明就
该片区补偿方案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证据1一3、泗水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印发了涉案
片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证据1—5、关于暂停办理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范围内相关手
续的函。证据1-6、县政府关于召开泗城泗河路东林局片区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张贴
照片。证明就关于召开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事宜进
行了公告。证据1-7,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进
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1-8、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通知书存
根。证明听证会通知了相关单位。证据l一9、泗城泗河路东林
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
关材料及会场照片。证明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证
据1 - 10、泗水县人民政府第3 6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就该片
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证据1 - 11、关于
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
行了公示和公证。证据1 - 12、泗政发(2011) 16号泗水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经过征求意见
后印发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改
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1 - 13、关于泅水县2 0 1 1年城市棚
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证明,
附关于泗水县2 0 1 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
2 0 1 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证明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证据1 - 14、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对该片
区征收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1- 15、关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
城市总体规划图。证明该项目通过了规划审查,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证据1 - 16、拆迂补偿款专项资金证明。
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
- 17、安置房户型图,证明安置房户型。证据1- 18、泗政发
(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 - 19、泗
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证明县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证据1- 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证明召开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证据1
-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
证明对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进行
了公示。证据1- 22、泗建征字(2011) 01号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  2011)01号公告及照片。
证明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宜进行了公告。证据1-
2 3、委托书。证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办
公室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
[2011] 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县政府就泗
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表
明在《决定》范围内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证据3、济政复决字( 2011) 62 - 65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证明济宁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说明在征收
范围内包含了集体土地。证据1-2征求意见稿和补偿方案的照
片,补偿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张的公证书公证的征求意见稿的
照片内容一样,至少有一个是用其它照片顶替的,被告所主张
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1-3发放明白纸和征求意见书,会议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参会人数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效果。证据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所属部门对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证据1-5城乡建设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无权
做出该函。证据1-6与事实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证据1
-7社会风险评估没有估算到征收的集体土地,此评估报告作出
的评估不合法。证据1-8被通知参加听证的大多数是被告所属
的政府机关部门,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证据1-9听证的人数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 0 0余户,
参与意见仅是几户,导致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证据1 - 12
不合法,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
而是由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证据1- 13报告无公章,不能证
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 - 14不符合整体规划。证据1
- 16中的2 0 0 0万元不能认定征收补偿是合法的,  也不能满足
整个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据1- 20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证据1- 22未对所有被征收人进行登记,说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证据2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3复议决定书
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买卖协议书系无效的,该
土地是国有资产,国资局未进行确认。证据5县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体土地。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 0日公示时照片上面的雪迹是2月1 6日的降雪。
不能证明就是原告主张的3月1日的降雪。
   经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18,系本案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2、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能够证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
确认。证据6能够证明2-3月的降雪情况,但仅凭照片上的雪
迹和当事人的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
[2011) 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
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
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 2011]
62 - 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
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
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
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6月2 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 011]
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
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
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 0 1 1年7月1 1日作
出济政复决字[2011] 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
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
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 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
价结算房价,超出1 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
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
3 0 0元/n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
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 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庆文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李传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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