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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科院因违规办理土地证遭撤销
2013-05-26 20:17:46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市政复终字[2011]1号
申请人:张忠等53户村民
代表人:张忠,男,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
被申请人:兴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明
第三人: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7月10日颁发给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9】第090166号),向本政府申请复议,本政府已依法受理,在再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兴政发【201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已无必要继续审理,现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兴安县
人民政府文件
兴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
保护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于2009年7月10日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颁发的兴国用【2009】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抄送:县委办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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